实施机关:东营海事处 受理部门:东营港办事处 受理岗位:危管防污员 申 请 人:进行作业的船舶或其代理人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 2、接收单位出具的载明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接收方法等内容的单据 3、经核准的船舶排放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书4、《油类记录簿》 具备条件:1、在作业结束后 2、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与《油类记录簿》的记载内容相符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3、《关于做好港务监督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工作的通知》4、《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 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在《油类记录簿》上加盖审核章,并留存接收单位出具的单据;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船舶残废油接收处理证明》证书费100元/份 十八、拆船作业审批 实施机关:东营海事处 受理部门:东营港办事处 受理岗位:船舶监督管理员 申请人:船舶拆解作业单位 具备条件: 1、污染物质已经清除完毕,且清除报告中的内容与《污染物质报告书》中的申报内容相符 2、拆解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符合拆解作业要求 3、测爆证书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且在有效期内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 2、《废钢船登记证书》3、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4、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5、拆解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6、测爆证书(油船的油舱以及所有船舶的燃油舱) 7、拆船计划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上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十九、海事签证 实施机关:东营海事处 受理部门:东营港办事处 受理岗位:通航秩序管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二十四小时内递交当地签证机关,在港停留不足二十四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2、船舶抵港前巳发生或可能引起船舶或货物受损害,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主管机关 3、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一式三份)4、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提交材料:1、海事声明或海事延伸声明或海事报告或与船舶有关的海事文书 2、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书的摘录或其影印件,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办理依据:1、《船舶海事签证办法》2、《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签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签证费正本l00元,副本每份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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