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东营海事处 受理部门: 东营港办事处 受理岗位:通航秩序管理员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2、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3、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件 4、施工作业符合通航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代理人提交代理委托书 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的) 5、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6、施工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7、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 8、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航行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发布航行(通警)告,进行专项维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工本费10元 十、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实施机关:东营海事处 受理部门:东营港办事处 受理岗位:危管防污员 申请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为交通部海事局认可 2、符合《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GB 18188.2—2000)》规定的使用条件 3、使用方法符合《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GB 18188.2—2000)》的规定 4、申请使用的数量与处理的溢油适当 提交材料:1、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5、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报告(经批准使用后提交)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审核不收费 十一、船舶在港区内使用焚烧炉 实施机关:东营海事处 受理部门:东营港办事处 受理岗位:危管防污员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受处理能力 2、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3、焚烧炉经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4、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或货物残余 5、焚烧不产生剧毒有害气体 6、选择焚烧的地点不影响其他船舶和人员的生产和生活 提交材料:1、船舶使用焚烧炉申请 2、船舶防污染证书 3、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审核不收费 十二、船舶洗舱、清舱、驱气 实施机关:东营海事处 受理部门:东营港办事处 受理岗位:危管防污员 申请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经制定洗舱、清舱、驱气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应急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则、安全指南的要求 2、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4、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 5、船舶驱气选择安全的作业区域 6、具备适合作业的气象和安全作业环境条件 提交材料:1、船舶洗舱、清舱或驱气作业申请 2、洗舱、清舱、驱气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应急措施 3、洗舱、清舱、驱气作业计划 4、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5、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6、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审核不收费 十三、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实施机关:东营海事处 受理部门:东营港办事处 受理岗位:危管防污员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排入港口接收设施的,港口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受处理能力 2、排入航行、停泊、作业水域的,不造成水域污染 3、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 4、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拟进行接收处理作业的) 5、作业不影响其它船舶和码头作业安全 6、制定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 提交材料:1、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专用压载舱压载水排放可以电话申请) 2、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 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电话申请的口头答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审核不收费 十四、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实施机关:东营海事处 受理部门:东营港办事处 受理岗位:危管防污员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具有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和安全作业措施 2、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3、进行拷产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4、具有安全作业的气象和作业环境条件 提交材料:1、船舶舷外烤产及油漆作业申请书 2、防止污染和安全措施以及作业计划;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审核不收费 十五、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实施机关:东营海事处 受理部门:东营港办事处 受理岗位:危管防污员 申请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甲板上沾有的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或无法回收处理 2、冲洗甲板不会造成明显污染 3、水域交换条件许可 提交材料:1、船舶作业申请书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十六、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实施机关:东营海事处 受理部门:东营港办事处 受理岗位:危管防污员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申办 2、代理人申请应经过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机构培训持有相应的培训证明,船舶申请应持由船长签字并加盖船章的申报单 3、船舶持有有效的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文书 4、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通过水路运输的 5、本港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或者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 6、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已办理完有关手续 7、国际运输危险货物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内运输危险货物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进行正确分类、包装、标志、标记 8、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 9、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符合交通部规定的船龄 提交材料:(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6、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 (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货物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6)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7)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交通部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8)托运在《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办理依据:1、《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8、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9、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0、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1、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办结期限:航次申报1个工作日,定期申报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并注明审批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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