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二、办事程序: 1、设立水路运输企业:申请筹建→逐级审核上报审批机关→筹建审批→购置、建造船舶→开业申请→逐级审核上报审批机关→开业审批,发放《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 2、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逐级审核上报审批机关→开业审批,发放《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工商登记注册。 三、资格条件: 1、设立水路运输企业: (1)筹建资格条件:筹建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意向书及其复印件;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2)开业资格条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国际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和负责人,并订有业务章程;拥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2、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草案; (4)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资信证明; (6)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7)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8)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四、办理时限、结果: 1、设立水路运输企业: (1)筹建审批时限:各抄报单位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10天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审批机关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40天内给予批复。 (2)开业审批时限:审批机关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15天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批准的发长期或临时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对不予批复的给予答复。 2、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或逐级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五、办理投诉机构: 东营市交通局 市航务管理处,电话:8321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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