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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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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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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权限 |
项目登记备案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市属企业、油田存续企业项目的登记备案。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县(区)属项目的登记备案。两个市属省级开发区内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其他省级开发区内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无隶属关系企业项目的登记备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市或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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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前置条件 |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 2.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3.符合国家《土地法》和《土地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4.符合国家水及其他资源利用政策规定的条件。 5.符合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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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收费 |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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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时限 |
登记备案机关根据《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及《<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对企业报送的登记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自收到企业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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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材料目录 |
一、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应由企业填写登记备案申请表,并向登记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决定项目投资建设的正式文件或董事会决议。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新设立企业而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需出具各出资方关于项目建设的合作协议等有效文件。3.项目简介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提交项目简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5.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预审文件,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出具原有土地证明。6.在城市规划区内或对城市规划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7.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实行简化登记备案的项目,应由企业填写登记备案申请表(简),并向登记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决定项目投资建设的正式文件或董事会决议。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原有土地证明。4.项目简介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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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决定 |
1.准予备案的出具备案文件;2.不予备案,给予书面文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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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
具有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的、新增用地面积超出原备案面积的、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的、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之一的,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取得登记备案证明后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或者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必须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原登记备案证明自然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