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消费者协会2008年第2号消费警示
消费者购物要索要正式发票
记者从市消费者协会获悉,从该处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情况来看,许多消费者对发票的功能理解重视不够,认为要不要发票无所谓。而不法经营者看透了这些消费者的心理,往往通过八种手段在发票上做文章,来欺骗消费者,从而逃避应承担的责任。
购物凭证上不填品名而以一些字母或代码代替,一旦出现问题,使消费者不能明确指证。以种种借口声称没有发票了,要求一周后再来取,以此避开“新三包规定”中“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的规定。推迟付货日期,如空调器一周以后再安装,一旦出现问题,已超过7天的规定期限。以经营者之间所用的购销合同代替购物凭证,按规定不负责任或不予受理。借口已向消费者提供了优惠、作了降价,如消费者索要发票、凭据,必须双方共担税金。故意错填日期,如电器等商品提前填写,裸装食品往后填写日期等。不盖单位公章,或者加盖的公章和店名不符。在购物凭证上加盖降价商品或打折商品、售出一律不退等字样,试图混淆与处理商品的界限。
发票是重要的购物凭证,对于消费者来讲索要发票非常必要。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以下三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索要正式发票;索要的发票上应含有商品名、型号、单价、数量、付款金额、交易时期、销售单位、交款人、收款人姓名等内容;发票还必须加盖核发机关的印章和经营者的印章。当经营者以种种理由拒开发票时,消费者可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或税务部门投诉举报。(张坤 崔利滨 徐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