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简体 | 繁体 | 市民邮箱 | 站内搜索
首页 | 走进东营 | 政务 | 经济 | 投资 | 生活 | 科教 | 旅游 | 市民心声 | 在线服务 | 电子报刊 |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 > 便民提示
以物抵债是否应该缴税?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dongying.gov.cn 2007-6-14 浏览次数:
【字体: 小字

    近日,记者收到读者王先生来信反映:“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业务。前几年我公司欠一家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200万元,由于我公司开发的房产销售情况不好,现金流量严重不足,不能按时支付所欠工程款。近日,我公司经与建安公司协商,决定以开发的两套商品房作价200万元抵偿对方的债务。不知这笔业务该如何进行营业税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请记者帮助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对此,记者专门走访了有关部门。据税务部门负责人分析认为,从营业税的角度分析,王先生单位将开发产品抵偿债务实际属于开发产品的销售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申报缴纳营业税,申报的计税依据是实际获得的利益,即抵偿的债务200万元。《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显然,房地产公司抵偿债务的结果是直接获得了偿还利益,其获得的全部收入为200万元,因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200万元,需按比例申报缴纳营业税。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分析,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应按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辰 高建华)

 

信息来源:东营日报
相关信息:
【Email 推荐】 纠错
主办:东营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东营市信息产业局(市信息化办公室)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郑重声明 | 网站地图 | 网站旧版
联系电话:0546-8088297 邮件地址:webmaster@dongying.gov.cn  鲁ICP备05021803号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flashplayer8.0以上版本播放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