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取证企业必备条件 1、企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2、企业及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 4、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和工艺文件; 5、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6、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7、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 9、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 10、运输、贮存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11、食品包装和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强制性标准要求;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准入标志; 二、 办理程序 (一)材料准备: 1、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 有效期内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3份);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企业标准文本文件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材料初审: 企业持有关申报材料,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进行材料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局签署初审意见;对个别特殊产品还需到指定的部门进行材料审查,并签署初审意见; (三)受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开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明确告知企业不符合的原因,并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逾期未补的,视为企业撤回申请。 (四)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企业生产条件依据《实施细则》进行现场审查。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五)审批发证: 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均合格的,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材料准备 →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受理 → 现场审查 → 产品检验 → 审批发证 (六) 收费: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 1、生产条件审查费: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加一单元增收440元;公告费:400元/每个单元; 2、 产品检验费:按国家有关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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