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二、行政许可法律依据:《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申请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固定的生产场所, 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2)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2、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2)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3)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应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4)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合法经营证明(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3)样机照片; (4)产品技术说明书; (5)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检定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7)产品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 (8)计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 2、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申请单位的合法经营证明(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计量检定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修理项目有关的技术文件(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检验方法); (6)计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向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格式文本见第九章)和有关资料(见第四章); 2、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如受理应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不受理应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3、计量行政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按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出具考核报告。 4、计量行政部门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法定期限: 1、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2、考核:计量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考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核发证: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考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依据及价格: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 1991 ]323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型号规格100元,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型号规格80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只对批准的项目有效,新增制造、修理项目时,必须另行办理制造、修理许可证。 2、因生产、修理场地迁移等原因,生产、修理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4、已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向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查换证。复查按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申请、考核程序进行。经复查合格的,换发新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并出具《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复查不合格的,出具《不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5、到期未申请复查换证的单位,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注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