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取证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3、办理程序 (1)申请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各一式五份,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及填写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填写审核意见表。材料一份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四份报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工商部门印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取证产品; 产品鉴定证书和(或)产品例行实验报告; 产品原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临时证明;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如环保、卫生许可等证明文件。 (2)受理 申办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限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申请。对于符合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要求的向企业出据《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单》。 (3)生产条件审查 如果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直接组织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省许可证办公室将汇总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部,有关工厂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实施,省许可证办公室予以配合。对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计可证办公室委托省许可证办公室进行工厂生产条件审查的,省许可证办公室及时制定出审查计划,并通知企业。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质量技术监督有关人员组成审查组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审查组一般3~4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4)产品质量检验 产品质量检验所需样品,由审查组在工厂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一并抽取封存,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 (5)发证 对于工厂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的合格的企业,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发证。 4、办理时限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申报的取证产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对于材料审查合格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两天内签署《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表》,由企业将申报资料上报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5、费用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及分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在递交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同时缴纳审查费、公告费。审查费2200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审查费增加440元),公告费每证400元,产品检验费按照国家收费标准直接交检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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