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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
   1、无偿献血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①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②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③符合国家规定献血条件者,一次献血200或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东营市中心血站采血地点和时间:
    ①东营市中心血站(黄河路659号)
     周一至周五     全天
    ②西城百货大楼采血点(市百货大楼东门)
    周三至周日     9:00-18:00
    ③石油大学采血点(石油大学北门东100米)
    周三至周日     9:00-18:00
     ④东城民建大厦采血点(民建大厦停车场)
    周三至周日     9:00-18:00
    ⑤东城市政府广场(市政府广场北侧)
    周三至周日     9:00-18:00
    3、献血者基本条件(详见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①年龄:18-55周岁
    ②体重:男 50kg  女 45kg
    ③血压:12-20/8-12 kpa   脉压差≥4kpa
    ④脉博:60-100次/分钟
    ⑤无血液传播性疾病及其他不宜献血的疾病。
    4、献血者用血还血规定:
    ①无偿献血者用血: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免费享受五倍无偿献血量的医疗用血。五年后免费享受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或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自献血三十日起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等量的医疗用血。
    ②还血手续:无偿献血者或直系亲属用血后,持献血证、居民身份证、用血结算单及能证明用血者和献血者之间关系的证件(户口薄、结婚证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到东营市献血办公室(东营市黄河路659号)报销用血费用。
    联系电话:7997522   8327409
    5、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1)总则
    ①为确保医疗用血的质量,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献血者每次献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献出的血液必须按规定项目检验。
    ②献血者献血前的体格检查及血液检验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
    ③献血者在献血前要填写“献血登记表”、“健康情况征询表”。
    ④非固定点献血者只进行体格检查和填写“健康情况征询表”。
    ⑤献血者血液化验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复检化验不得由同一人进行。
    (2)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年龄:
    ①年龄:18-55周岁
    ②体重:男 50千克  女 45千克
    ③血压:12-20/8-12 kpa   脉压差:≥4kpa(千帕)。
或:90-140/60-90mmhg,脉压差:≥30mmhg。
    ④脉博: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⑤ 体温正常。
    ⑥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⑦五官无严重疾病,巩模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⑧四肢无严重疾病,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⑨胸部:心脏正常(心脏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
    ⑩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3)献血者血液检验标准
    ①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Rho(D)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以及Rh 阴性率高的地区作测定。
    ②血比重筛选:硫酸铜法男≥1.052  女≥1.050,或者比色法。
    ③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阴性。
    ④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阴性(快速诊断法仅限于初检使用)。
    ⑤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酶标法:阴性。
    ⑥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酶标法:阴性。
    ⑦梅毒试验RPR法或TRUST法:阴性。
    ⑧复检上述1、3、4、5、6、7、项。
    ⑨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个月化验正常可参加献血(以临床化验报告为准)。
    ⑩疟疾高发地区检测疟原虫。
    (4)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①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两周后,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种后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②接受动物血清者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③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不需推辞献血。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①半月内拔牙或其它小手术者。
    ②妇女月经前后三天、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③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④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愈未满两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⑤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份者。
    ⑥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疝修补术、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者。
    ⑦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
    ①性病、麻风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②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者。
    ③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④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和及骨结核等。
    ⑤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⑥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以及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
    ⑦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较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肾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症、慢性胰腺炎。
    ⑧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⑨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⑩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严重神经衰弱等。
    11寄生虫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及肺吸虫病、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12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3做过切除胃、肾、脾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4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15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和有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使者。
    18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19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本标准自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1993年2月17日颁布的“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1993〕第2号的附件2)《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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